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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标准

时间:2023-10-30

工伤鉴定标准 篇1

  1. 工伤认定申请表(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领取)一式四份,个人信息表一份;

  2.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主要指劳动合同(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

  3. 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及病历手册、住院病历,出院诊断,诊断证明要注明受伤时间、受伤部位等,工伤等级鉴定标准。如属职业病,应提交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

  4. 受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法人证书、民间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

  6. 提交《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未参加保险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工伤鉴定《工伤等级鉴定标准》。

  7. 实行一次性趸缴保费方式的建筑施工单位,提交总包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关于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协议》,分包合同,建委备案的花名册(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

  8. 分支机构申报工伤认定的,需提供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法人授权书。

  9. 个人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一份,个人需要签字、按指纹,单位加盖公章。

  10. 劳务派遣的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

  除上述材料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

  2.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相关部门的证明(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

  3.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证明,工作时间证明及居住证明。(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事故中伤者为司机的提供驾照(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

  4. 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如属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的,还需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和病历,提交结婚证,亲属证明(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

  5. 维护公共利益受伤的,提交民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证明(原件及A4纸复印件)

  6. 复转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出具的旧伤复发证明(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

  7. 单位申报工伤时,将诊断结论写在受伤害经过简述内并输入U盘拷盘用。

  填表格及书写证明应使用钢笔或黑色碳素笔,复印材料须用A4纸。

  从申请工伤认定之日起,只能去申请表中选定的工伤医院就医。

工伤鉴定标准 篇2

  一、工伤护理等级鉴定标准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一般为一至四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可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工伤护理等级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鉴定工伤职工是否达到护理等级依据以下五个生活自理范围: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生活护理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是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是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是指生活部分不能护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生活护理依赖等级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

  二、工伤护理等级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第2款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三、相关问题理解

  1、工伤伤残等级不能与工伤护理等级划等号。

  按照国家规定,工伤伤残等级分为1-10级,其中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一般来说,5-10级是没有护理等级依赖的,但也不排除特殊情况。

  2、并非1-4级工伤伤残等级都会评上护理等级依赖。

  一般情况下,只有1-4级的才有可能评上护理等级依赖,但不能机械地、片面地认为评为1级伤残的就应完全护理依赖,评为2级伤残的就应大部分护理依赖,评为3-4级伤残的就应部分护理依赖,自然享受护理费待遇。例如,面部重度毁容评为3级,大家都清楚不需要护理依赖。而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虽然评为伤残等级为4级,但其不能自我移动,就应给予部分护理依赖。这就是说需要护理的一般在工伤伤残1-4级中产生,井非评为工伤伤残1--4级的工伤职工就必须相应需要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伤残等级与是否需要护理依赖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关系,即不能简单划等号。

  一、本标准是为了适应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安全生产和维护国家整体利益而制订的。

  二、本标准适用于职工中经当地劳动部门证明属于工伤,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后,经医疗单位确定医疗终结时,需进行伤残医疗检查及劳动能力鉴定者。

  三、本标准依据伤病者医疗终结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分级。

  1.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的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2.功能障碍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终结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工伤鉴定《工伤护理等级鉴定标准》。本标准在附录A、C、E、G、I中对一些伤残类别的定义以及所造成功能障碍的分级判定基准,作了交代和说明。

  3.医疗依赖指伤、病致残后,于医疗终结时仍然不能脱离治疗者。

  4.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护理依赖指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b.大部分护理依赖指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c.部分护理依赖指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5.心理障碍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

  四、依据上述原则将工伤及职业病伤残造成失能的情况分为十级,列于甲表。

  由于伤残类型复杂,有的类型分级可以由最重(一级)到最轻(十级)覆盖十级,有的类型可以不足十级,或者空级。对本标准未列载的个别伤残情况,可根据上述原则,参照本标准中相应等级进行评定。

  五、本标准根据不同系统和器官致残类别分为五个部分制订,每个部分均包含有标准正文(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分级表)、补充件(分级依据或判定基准)及参考件(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如乙表所示。为便于使用,后附分级系列。

  由职业因素所致内科以外的,且属于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名单中的病伤,于医疗终结时其致残等级皆根据表1~4部分中相应的残情进行鉴定,其中因职业肿瘤手术所致的残情参照主要受损器官的相应条目进行评定。

  六、在使用本标准时,应严格遵循补充件中各类伤残的分级依据或判定基准,依照参考件中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根据伤残的具体情况,掌握本标准的分级,进行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七、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多项等级相同,晋升一级。

  八、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和疾病史,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医疗终结时本次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

  十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流动受限;

  c. 断续工作;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工伤鉴定标准 篇3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癫痫;

  4偏瘫肌力3级;

  5截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3一侧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者;

  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s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20双眼矫正视力30 cm2(注:2为平方

  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同上

  27舌缺损>全舌的

  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2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8膀胱全切除;

  39尘肺ⅲ期;

  40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尘肺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3粒细胞缺乏症;

  44再生障碍性贫血;

  45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7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 1010(注:10的10次方

  48砷性皮肤癌;

  49放射性皮肤癌。

工伤鉴定标准 篇4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707 }imal/l(8 mg/dl。

  注:po2中的2是下角

工伤鉴定标准 篇5

  1偏瘫肌力4级;

  2截瘫肌力4级;

  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

  7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

  9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 cm2 ,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 cm2 ;

  10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

  11全身瘢痕面积≥30%;

  12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13女性两侧乳房部分缺损;

  14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15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16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0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活动度未达功能位者;

  21一足1~5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一前足缺失;

  2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5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

  26下肢伤后短缩>2cm,但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31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工伤鉴定标准 篇6

  近日,全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座谈会在南宁召开,重点对如何学习把握好从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进行了研究部署,要求通过贯彻执行新标准,更好地保障伤残劳动者的权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在会上讲话,自治区副主席穆虹到会并致辞。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工伤职工享受待遇的依据,关系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是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此前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执行的是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下称96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96标准科目与科目之间规定不够平衡、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不好操作等问题日渐突出。为此,国家在对96标准进行修订的基础上,颁布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下称06新标准)并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悉,与96标准相比,06新标准在很多方面作了调整,按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4个方面,将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解为5个门类,划分为10个等级共573个条目,比96标准的伤残条目增加了103条,分级标准更细化,更具可操作性,并且在总体上放宽了鉴定尺度,更能保障伤残劳动者的权益。

  本次会议指出,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调整和变化直接影响着工伤职工的待遇水平,对新标准的学习和把握也直接关系着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质量。会议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抓好06新标准的学习与培训,认真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工作,以确保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准确,维护伤残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

  1、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伤残等级鉴定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2、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

  3、护理等级鉴定;

  4、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有关工伤鉴定办理的具体流程

  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第四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五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的样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

  第六条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七条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十四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第十六条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认定结论;

  (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七)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

  第十九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进行工伤认定调查核实时,用人单位及人员拒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鉴定包括哪些内容

  ?什么是工伤鉴定?工伤鉴定包括哪些内容?或许很多劳动者对此都不是很清楚,甚至连进行过工伤鉴定的劳动者都不是太了解。接下来,小编将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工伤鉴定的相关知识。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也称劳动鉴定,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关部门在医学方面对其做出的鉴别和评定。通常情况下,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只负责因工伤或因病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残等级鉴定也称工伤评残,是劳动鉴定委员会在劳动能力鉴定技术小组认为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评残的基础上,依据《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依赖护理的程度作出的判别和评定。一共有十个级别。

  劳动鉴定与工伤评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性质上来说,劳动鉴定是工伤评残的基础。从程序上来说,是先鉴定后评残。从范围来说,劳动鉴定更大一些,即除对工伤(含职业病)进行鉴定外,还包括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其主要职能是从医务方面对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鉴定。而工伤评残相对来说更专业、更严格,其职能是对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的鉴定。二者的工作程序和判别依据也不同。但对于明显的工伤(含职业病)案例来说,工伤评残可以与劳动鉴定同时进行。

  在我国工伤鉴定是由专门的工伤鉴定机构进行的,同时工伤鉴定也包含了广义和狭义之分,一般情况下我们所说的工伤鉴定都是指的狭义的工伤鉴定。

  工伤鉴定原件丢失怎么办

  许多人丢三落四,很多重要的东西经常找不到,有的甚至连工伤鉴定的原件都弄丢了。那么在工伤鉴定原件丢失时怎么办呢?相信很多人一定会急的团团转,但是小编要告诉您是有比较好的解决办法的。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在处理工伤赔偿案件中,一部分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致使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遗失,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焦急万分。

  1、对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原件应妥善保存。

  2、在发生工伤认定书原件遗失的情形下,可以委托律师到工伤认定办公室查询认定书资料。按我国法律规定: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因此,即使认定书原件遗失也不要太急。

工伤鉴定标准 篇7

  据是《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请注意下面的第32条):

  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注:2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50 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注:2为平方);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 ;

  17)双眼矫正视力≤0. 8 ;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我不知道工伤伤残鉴定程序,工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金,伤残鉴定《工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具体标准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鉴定标准 篇8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工作原因受到损害。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应该积极地向有关部门做工伤认定。在做完工伤认定之后,再做劳动能力鉴定。那么关于十级工伤的赔偿标准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十级工伤的赔偿的计算方式是什么呢?下面就由小编为您解答这些问题。

  十级工伤赔偿标准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过工伤认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GB/T 16180-20xx《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作出十级伤残的评定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由的工伤保险待遇和标准。

  一、医疗费

  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住院天数;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费、食宿费;交通费根据地方标准规定;

  食宿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人数×天。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三、辅助器具费用

  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2、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1、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2、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短的确定,参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或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其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4、法律依据20xx《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护理费标准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或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十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具体标准参照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具体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伤鉴定标准 篇9

  1中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单肢瘫肌力≤2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3一侧膝以上缺失;

  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20 cm2(注:2为平方

  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6小肠切除

  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0肝切除

  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瘘;

  47重度排尿障碍;

  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

  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 双侧肾上腺缺损;

  51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2尘肺ii期;

  53尘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54尘肺ⅰ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5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56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工伤鉴定标准 篇10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调整时间

  从20xx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二、调整对象

  (一)20xx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享受工伤津贴的调整)。

  企业和非参公管理各类事业单位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以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发放金额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二)20xx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三)20xx年12月31日前,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不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四)20xx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并生效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与此同时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

  (五)已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20xx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长期待遇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20xx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并生效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但不得双重享受工(公)伤待遇。

  三、赔偿计算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20xx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547元)的20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公式:29547元×20=590940元,20xx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比20xx年提高了很多。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四、赔偿项目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鉴定标准 篇11

  1-10级工伤鉴定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鉴定标准 篇12

  1 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

  20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是平方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3心功能不全三级;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尘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450 μ

  (5 mg/dl;

  41职业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肿瘤。

工伤鉴定标准 篇13

  1、国家标准

  20xx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xx ),这是新的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10级。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xx)

  2、最新标准

  为使劳动能力鉴定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工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做出更加客观、科学的技术鉴定,在总结分析10余年工伤评残实践经验基础上,对GB/T 16180 —1996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并与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法规制度相配套,将原标准更名为《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并对以下技术原则作了调整:

  ——增加了总则中4. 1. 3医疗依赖的分级判定;

  ——取消了总则中关于工伤、职业病证明的规定;

  ——取消了总则中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

  ——伤残类别增加了十二指肠的损伤,同时取消了单列的耳廓缺损;

  ——智能减退改为智能损伤,增加记忆商(MQ)判定指标;

  ——取消了利手与非利手的表述;

  ——增加了低氧血症的判断标准;

  ——增加了活动性肺结核诊断要点的判定;

  ——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

  ——增加了瘢痕诊断的界定;

  ——增加了贫血诊断标准与分级;

  ——修订了6. 4. 1肝功能损害的判定与分级;

  ——修订了6. 5. 4中毒性肾病和6. 5. 5肾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标;

  ——取消了辅助器具如安装假肢的表述;

  ——修订了人格改变的判定基准指标;

  ——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为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31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工伤鉴定标准 篇14

  很多人在日常的工作中难免受到工伤。在经过一般程序的工伤鉴定后,又该怎么赔偿呢?这些赔偿的标准又是怎么样的呢?为了让更多人有这一方面的认识,在本文中将会介绍工伤鉴定后的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xx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xx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以上就是在工伤鉴定后赔偿的一些具体标准。如果需要进一步了解到工伤鉴定赔偿方面的信息,可以到律师事务所,向相关专业人员咨询,根据专业人士所给予的建议和帮助,进一步采取相关措施以解决问题。

工伤鉴定标准 篇15

  1人格改变;

  2单肢体瘫肌力4级;

  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9面部烧伤植皮≥1/5;

  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1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2全身瘢痕面积≥20%;

  1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5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1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2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23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24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25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27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2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2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3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1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手眼压控制正常者;

  32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

  33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34发声及言语困难;

  35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

  36舌缺损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上以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凳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定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定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定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病ⅰ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ⅰ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工伤鉴定标准 篇16

  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玻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3/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3、三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7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三级工伤或职业玻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3级;

  (11)偏瘫肌力3级;

  (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6)尘肺Ⅲ期;

  (27)尘肺Ⅱ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8)尘肺Ⅰ期、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30)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1)粒细胞缺乏症;

  (32)全胃切除;

  (33)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永久性尿管腹壁造瘘。

  4、四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四级工伤或职业玻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20平方厘米;

  (11)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2)双侧颞下登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13)舌缺损>全舌的2/3;

  (14)双侧完全性面瘫;

  (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7)单肢瘫肌力2级;

  (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2)利手前臂缺失;

  (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

  (2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2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假肢;

  (2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2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工伤鉴定标准 篇17

  一、未死亡工伤待遇

  1、医疗费

  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诊疗费+其他费用(注:需要有正规发票)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注:实务中只有医保部分才予以支付及报销。(福建省工伤医疗费支付的相关规定: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关于福建省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乙类药品目录意见的函》、《关于删除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部分药品品种及调整规范部分药品名称的通知》)

  (2)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住院伙食补助费

  根据福建省《关于印发省本级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标准的通知》,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支付标准为:

  (1)工伤职工在用人单位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就医的,其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20元标准计发;

  (2)工伤职工转本省行政区域以外或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就医的,其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35元标准计发。

  3、交通费、食宿费

  根据福建省《关于印发省本级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标准的通知》,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支付标准为:

  (1)往返交通费用。凭工伤职工提供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车票(据)核销,每次就医核销一次往返交通费。公共交通工具限于火车硬席(包括硬座和硬卧)、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城际轨道交通列车(二等票及以下)、普通客轮三等舱、公共客运汽(电)车;乘坐飞机按火车票硬卧票标准报销。乘坐出租小汽车的费用不得报销。

  (2)住宿费。工伤职工到外省或本省跨县(市、区)就医等待住院的期限最长不超过7天,凭住宿费票据向省本级经办机构报销。具体标准为:省内跨县(市、区)就医日报销限额150元;省外就医日报销限额200元。

  4、康复治疗费(后续治疗费)

  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实务中,需经过鉴定才予以支付。

  5、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器具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同时注意:《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工伤致残需要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的费用能否一次性支付的复函》)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6、停工留薪

  (1)支付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支付期限:

  A、经过鉴定机构鉴定的,则以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确定停工留薪期限;

  B、没有经过鉴定的,则根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来确定停工留薪期限;

  C、既没有鉴定又没有列入《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则以临床治愈或者伤情相对稳定的时间确定停工留薪期,有多部位或者多组织器官遭受伤害的,应以治疗所需时间最长部位或者器官的期限作为该职工的停工留薪期。若停工留薪期未到期限,经医疗机构证实伤情已经治愈的,可以终止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已到期限,经医疗机构证实伤情尚未治愈的,可以在原发性损伤的基础上延长停工留薪期,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社保经办机构因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的,可以由当事人任何一方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未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的视为同意;当事人对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期限不服的,可以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确认程序按照《条例》规定执行。

  (3)备注: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7、护理费

  (1)标准:

  A、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B、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备注:福建省20xx年职工平均工资38989元/年。

  8、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注:详见《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至四级因工伤残农民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一次性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一至四级因工伤残农民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一次性支付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9、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10、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

  (二)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聘用)合同而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或者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经办机构签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书面协议,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O.l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l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二、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福建省20xx年职工平均工资38989元/年)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办理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手续

  用人单位或因工死亡职工近亲属办理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手续的,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被供养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近亲属关系证明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材料:

  (一)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效证明;

  (二)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或属近亲属户口簿无法证明的,提交公证书;

  (三)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书。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备注:20xx年中国城镇居民全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年)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三、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本文若有错误之处,忘各位读者、同行多多批评、指正。

工伤鉴定标准 篇18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 cm2或三处以上≥1 cm2的瘢痕;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31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工伤鉴定标准 篇19

  法律依据

  第三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鉴定时间。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第四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也称劳动鉴定,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关部门在医学方面对其做出的鉴别和评定。通常情况下,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只负责因工伤或因病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残等级鉴定也称工伤评残,是劳动鉴定委员会在劳动能力鉴定技术小组认为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评残的基础上,依据《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依赖护理的程度作出的判别和评定,工伤鉴定《工伤鉴定时间》。一共有十个级别。

  劳动鉴定与工伤评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性质上来说,劳动鉴定是工伤评残的基矗从程序上来说,是先鉴定后评残。从范围来说,劳动鉴定更大一些,即除对工伤(含职业病)进行鉴定外,还包括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其主要职能是从医务方面对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鉴定。而工伤评残相对来说更专业、更严格,其职能是对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的鉴定。二者的工作程序和判别依据也不同。但对于明显的工伤(含职业病)案例来说,工伤评残可以与劳动鉴定同时进行。

  工伤鉴定 - 工伤鉴定的标准

  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简称评残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工伤鉴定 - 工伤伤残标准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工伤鉴定标准 篇20

  1偏瘫肌力4级;

  2截瘫肌力4级;

  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

  7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

  9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 cm2 ,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 cm2 ;

  10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

  11全身瘢痕面积≥30%;

  12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13女性两侧乳房部分缺损;

  14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15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16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0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活动度未达功能位者;

  21一足1~5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一前足缺失;

  2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5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

  26下肢伤后短缩>2cm,但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上以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凳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定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定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定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病ⅰ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ⅰ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工伤鉴定标准 篇21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上以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凳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定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定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定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病ⅰ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ⅰ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工伤鉴定标准 篇22

  工伤死亡鉴定的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为6个月的单位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盛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石家庄市20xx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281元,政府信息第61期。

  2、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30%。

  “其他亲属”,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是指遇难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上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国家统计局20xx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

  以上就是工伤死亡赔偿范围以及赔偿标准等的有关内容。对于死者的家属来说除了主张相关的赔偿以外,还可以主张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您在主张相关的赔偿的时候遇到阻碍或者困难,欢迎咨询网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工伤鉴定标准 篇23

  1人格改变;

  2单肢体瘫肌力4级;

  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9面部烧伤植皮≥1/5;

  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1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2全身瘢痕面积≥20%;

  1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5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1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2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23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24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25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27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2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2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3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1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手眼压控制正常者;

  32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

  33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34发声及言语困难;

  35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

  36舌缺损707 }imal/l(8 mg/dl。

  注:po2中的2是下角

工伤鉴定标准 篇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工伤事故鉴定标准。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下简称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经办机构所需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财政、地税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

  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对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率在统筹地区同行业中属于较低的用人单位,可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统筹。实行全市统筹难度大的,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县(市)统筹。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四)社会捐助;(五)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费率浮动办法。

  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费率浮动办法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地税、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制定。用人单位的具体缴费率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管理(工伤抢救、申报等)、安全生产管理及职业性健康检查等情况提出意见,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经营范围属跨行业的用人单位,按其主业确定所适用的行业费率标准。

  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一)按规定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二)职业康复治疗费;(三)劳动能力鉴定费;(四)工伤认定调查费;(五)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奖励费用;(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建立盛市两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储备金从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提留,储备金总量达到工伤保险费年征缴额30%后,不再增加,其中的30%上解作为省级储备金。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市级储备金不足支付的,按一定比例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垫付、省级储备金支付。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缴费金额等情况在本单位公示。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应及时报告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最长时间不超过48小时。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报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四条跨统筹地区生产经营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事故发生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也可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事故发生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认定结论由委托方出具,工伤鉴定《工伤事故鉴定标准》。

  第十五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四)因特殊原因受到伤害的证明材料

  1、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针对暴力伤害所作的证明材料或法律文书;

  2、交通事故处理部门针对交通事故所作的证明材料;

  3、民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针对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所作的证明材料;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旧伤复发的证明材料;5、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意外伤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举证材料。举证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时限内。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七条省和设区的市设立由劳动保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经办机构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的代表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为单数。

  第十八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任务:(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三)停工留薪期的确认;(四)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的确认;(五)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六)康复性治疗的确认;(七)旧伤复发的确认;(八)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九)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的鉴定;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和确认项目。

  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情形需要通过专家鉴定才能确认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鉴定。

  第十九条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单位或者个人不服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结论的再次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

  第二十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费用标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核定。

  第二十一条职工因工负伤经治疗至痊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医疗机构应作出医疗结论,单位或个人应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条例》

  第三十三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二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条例》规定发给伤残津贴。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15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35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第二十五条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两年的,按全额的60%支付;(二)不足三年的,按全额的70%支付;(三)不足四年的,按全额的80%支付;(四)不足五年的,按全额的90%支付;

  第二十六条伤残职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七条职工以下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工伤医疗费;(二)残疾辅助器具费;(三)生活护理费;(四)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六)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七)丧葬补助金;(八)供养亲属抚恤金;(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八条职工以下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一)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三)统筹地区内住院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四)统筹地区外就医交通、食宿费;(五)停工留薪期满后的住院治疗护理费差额部分;(六)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后又重新出现或经人民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其亲属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退还。

  第三十条职工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输出劳务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应与用工单位约定工伤保险补偿办法。

  已办理国内工伤保险的职工在其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且获得境外赔偿的,不再支付其国内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境外赔偿低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的,补足差额部分。

  第三十一条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从复查鉴定结论作出次月起,按新的鉴定结论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伤残等级高于前一次的,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部分。

  第三十二条单位或工伤职工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期间,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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